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高级会计人才,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高级会计师申报、审核、评审、发证等工作的全过程,用于规范申报人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及职称管理部门等的相关行为。
申报人是指在江苏省境内从事会计及会计相关工作,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并已报送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人员。
非本省管辖单位的会计人员,需要在我省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向我省职称主管部门申请委托代评手续。
第三条 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和省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受省职称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省财政厅应及时公布《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人及其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按本单位职称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第八条 申报期间,各市财政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申报程序的,告知申报人限期补正。市级财政部门还须将申报人情况报同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整理汇总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信息,统一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连同关于报送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申报人,由本单位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连同关于报送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人情况进行复核,并报省职称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将公示期满后的申报材料提交江苏省高级会计师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从会计理论界、实务界推荐产生评委候选人,报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开始前,在省职称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并办理开展评审工作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评委评价和评委会投票表决。其中评委评价阶段分为初审评价和复审评价两个步骤。
评委评价阶段,初审评委和复审评委对申报材料分别独立发表评价意见,但不得更改其他评委意见。
投票表决阶段,由全体执行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执行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省财政厅应将通过评审人员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省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上加盖相应印章,并制作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办理资格证书发放及申报材料发还手续,并做好相关工作底稿整理与存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江苏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资格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苏财会[2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