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
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苏政发〔2016〕79号),做好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以下简称境外研修)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组织高校每年选派35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赴境外研修,造就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为江苏加快推进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两聚一高”新实践服务。
第三条 研修类别及期限。包括访问学者、团队研修(含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管理团队)、校长跟岗研修三种形式。访问学者一般12个月(已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人员再次派出可选择6个月),其他一般6个月。
第四条 访问学者研修方式主要为访问进修、合作研究等;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合作研究、产品研发等;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课程学习、参与研究和设计等;管理团队研修方式主要为访问进修、管理实践等;校长跟岗研修方式主要为担任境外高校校长的助手、学习境外高校的先进管理经验等。
第五条 境外研修实行“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本科院校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及以上职务者可放宽至硕士学位,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职高专院校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中级及以上职务,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研修带头人应受聘正高职务;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成员应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管理团队成员应为担任高校部门负责人的“双肩挑”人员;校长跟岗研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聘副高及以上职务,为高校负责人或厅级干部后备人选。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科研团队带头人、跟岗研修校长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四)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五)研修目标明确,研修计划切实可行,应提供境外接受单位的邀请函。
(六)科研团队带头人学术造诣高深,长期在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领导能力;团队成员具有长期合作关系,专业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合理;团队科研、教学成绩突出,科研教学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具有在研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教改项目;团队与境外接受单位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在境外接受单位有条件进行科研攻关、合作研究或产品研发。
(七)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或外语本科及以上毕业、或近10年在同一语种国家学习工作一年及以上。对申请到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外语不作要求。
第七条 境外接受单位一般由申请人自行联系,其中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管理团队及校长跟岗研修境外接受单位可由省教育厅委托相关机构联系。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或世界顶级科学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界前列。高职高专院校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可适当放宽,但必须为国际知名本科院校或高水平专科院校。申请人境外邀请函,应由导师本人、相关院系或研究机构出具。跟岗研修校长应由境外高校负责人发出邀请。邀请函应明确研修起止时间及导师姓名、从事专业、职称等。原则上具有副高职称申请人的导师应具有正高职称。
第八条 获得过国家、省公费资助出境学习的人员,回校工作满3年后方可申请。曾获得过本项目资助出境的人员、正在国家和省公派留学资助期内的人员不予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省教育厅每年向高校下达年度境外研修申报指标。高校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完成申报人员出国(境)政审和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向省教育厅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正式上报材料。跟岗研修校长人选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委教育工委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省教育厅正式公布研修人员名单、时间和国别(地区),并报省外办,由省外办对副厅级以下人员统一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国家和省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员、“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四大专项(优势学科、品牌专业、协同创新、特聘教授)、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基地负责人或学术骨干,以及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业务骨干和急需培养的人才。
第四章 派出要求
第十二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须与省教育厅、所在学校签订《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协议书》(一式四份),并在各设区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后的协议书(一份)由学校于派出前报送省教育厅。逾期未交视作自动放弃研修资格。
第十三条 经省外办统一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后,研修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签证由本人自行向研修目的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副厅级及以上人员个案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后持普通护照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须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四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应向学校缴纳保证金4万元人民币/人。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研修人员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行前集训。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原则上于申请当年12月底前出境学习,其他人员原则上于申请次年3月底前出国学习。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省财政资助境外研修人员12个月14万元人民币/人, 6个月10万元人民币/人。学校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省、校资助经费累计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人。
第十七条 省财政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修人员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注册费、学术活动补助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国际交通费等。有关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所在学校承担。
研修人员获得有效签证或签注后,将相关申请拨款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资助经费一次性划拨至所在学校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在现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上不扣除境外研修时间。
第二十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申报科研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人才工程项目予以优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研修人员引进境外先进教学资源,为我省高校与境外优质高校建立合作、协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对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期间以及在回校后取得的与研修资助有关的高水平科研、教学成果,由所在高校在论著出版、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在境外研修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等,须标注“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江苏高校境外研修计划资助”。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研修人员按因公出境人员管理,其派出、在境外期间和回校事务等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申请签证、申请外汇、外汇核销等事宜均由学校负责落实。应用型高校教学团队、管理团队及校长跟岗研修可由省教育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境外研修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修人员出境前,所在学校应进行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和人身安全教育。研修人员出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保密规定和纪律,遵守《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协议书》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学校联系,每季度向学校至少汇报一次研修进展情况。研修人员一般不得携配偶子女出境伴读。
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如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所在学校和省教育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修人员应按期回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对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国的,须凭境外接受高校的延期邀请以及所在学校或境外机构延期期间的资助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延期的,须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再次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一般不再享受省财政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学校和省教育厅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省财政和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3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研修人员回国后应向学校和省教育厅、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提交研修总结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在学校公开汇报研修成果。校长项目研修人员须将研修总结抄报省委组织部。对研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研修人员回本校至少工作五年。如违约须按比例偿还省财政和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以及30%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参加访问学者、教学科研团队研修人员回校三年内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1.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2.发表论文被SCI、EI收录2篇以上;3.引进一本原版教材并能使用双语教学,或开一门面向外国留学生的外文课;4.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跟岗研修校长和管理团队研修人员回校三年内应公开发表两篇以上管理类论文,实施1-2项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改革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效。研修人员回校满三年时,省教育厅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上述考核要求的,将减少学校资助名额。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江苏省委省委组织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外事办公室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的《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教育部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